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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06年9月15日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金融理财管理师认证制度,促进中国金融理财业的健康发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金融理财管理、金融理财管理师和金融理财管理师认证机构

 

第一条:金融理财管理是指金融理财机构对其开展的金融理财业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全过程,其目标是保证业务质量,维护行业形象、提高竞争力和工作效益。
 

第二条:金融理财管理师是从事金融理财管理,达到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标准(以下简称为4E标准),并取得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金融理财管理师的工作职责是,对金融理财服务从业人员的理财活动进行专业指导、业务监督、风险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标准委员会是中国金融理财管理师的认证机构。标准委员会由业界和学术界有丰富从业经验和学术地位、有社会责任感和热心金融理财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旨在中国建立金融理财管理师制度,确立资格标准,组织资格考试,认证专业人才,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秩序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理财管理师认证制度

 

第四条:标准委员会对金融理财管理师实行考试和认证制度。

 

第五条:标准委员会将审慎的选择和授权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开展金融理财管理师的培训以及继续教育。

 

第三章  金融理财管理师的资格认证

 

第六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达到标准委员会制定的4E标准的资格申请人,经认证可获得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获得由标准委员会授权的教育机构颁发的金融理财管理师培训合格证书是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取得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的第一个条件。金融理财管理师培训共6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理财和管理两个部分

 

第八条:通过标准委员会组织的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考试是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取得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的第二个条件。

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和11月的最后一个周六。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考试共计三小时,在上午举行。

 

第九条:满足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从业经验标准是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取得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的第三个条件。

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须在独立核算和经营的金融机构、或理财业务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中担任管理者,且须具备六年以上的金融业全职工作经验和一年以上的金融理财管理或金融理财管理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

 

第十条:从业经验时间认定的有效期为申请认证日前十二年以内。

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须提交由上级主管,或持有金融理财管理师证书的专业人士签字的,包括从业机构、时间及职业表现的从业经验证明。标准委员会有对申请人从业经验有效性的最后认定权。

 

第十一条:满足标准委员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是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取得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的第四个条件。

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申请人须同意并恪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委员会颁布的《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和《金融理财师执业操作准则》,以及从业机构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资格申请人在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后即可获得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持照人必须根据金融理财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方可保留其资格。

 

第四章 金融理财管理师的继续教育及再认证

 

第十三条:金融理财管理师继续教育项目的形式包括:

(一)          标准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论坛;

(二)          标准委员会授权的教育机构提供的相关培训(经标准委员会认定);

(三)          符合标准委员会要求的自学项目;

(四)          金融理财管理师发表的相关文章、著作(经标准委员会认定);

(五)          标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金融理财管理师须完成每年10个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

 

第十五条:满足标准委员会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要求的持证人可申请再认证。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标准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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